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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时期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思考

来源: 发布日期:2019-12-11 点击:

       当前乡村的金融需求已经不同于以往传统的小农金融需求,而是新的经济主体,其金融需求范围、规模和内容均较以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。农村借款主体、范围和规模的变化,需要金融机构进行产品、服务创新。对此,较多的金融机构仍处于探索之中,乡村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仍有待求解。


  (二)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仍然面临服务“三农”的障碍。虽然农村社会信用体系逐步完善,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所减弱,但在一个较长时期内,乡村生产经营者的碎片化、信息积累不足等问题仍将存在。同时,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出现的新业态、新型经营主体,仍然具有农业、农户所具有的金融需求特征,仍缺乏商业银行放贷时要求的法律意义上规范的抵押品。这就使得金融机构参与乡村振兴金融供给,仍然面临抵押担保障碍,信贷风险依然较高。


  (三)乡村振兴的金融服务需求主要依靠传统金融机构满足。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各类业态和各类新型经营主体,具有投资大、周期长、风险高和回报低的特点。虽然资本市场是长期投资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,但资本投资者所追求的一般是本金的安全和持续、稳定的投资回报,与乡村振兴的经济绩效有一定背离。因此,乡村振兴的金融需求主要依赖于银行的间接融资,需要银行机构尤其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。


  政策建议


  (一)多角度增加乡村振兴金融供给。扎实落实国家发展普惠金融的各项部署,大力发展普惠金融。一方面要发挥好大型商业银行的作用,充分利用其资金、技术实力和业务创新能力,特别是其强大的业务网络和互联网金融平台;另一方面通过货币政策、信贷政策、监管手段等引导支持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业务转型,坚持服务中小、服务“三农”定位,发挥好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中的作用。同时要引导政策性金融对乡村振兴提供长期、低息资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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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二)多措施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,突破乡村新型经营主体抵押担保困境。大力发展供应链金融,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利用农村产业发展成果,在“龙头企业+农户”“合作社+农户”等产业链运行机制下,开展供应链金融,将乡村振兴经营主体的个体信用转化为团体信用,通过构建信用共同体,实现金融机构与乡村振兴经营主体的顺利衔接。继续推动两权抵押试点工作;支持大农户、家庭农场、合作社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进行风险管理,扩大农产品期货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。


  (三)多手段解决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风险较高,化解途径较少的问题。金融支持乡村振兴风险管理是关键问题,由此导致贷款难成为长期现象。其中既有企业自身经营、管理等方面问题,如管理水平不高、财务信息不透明等;也有金融机构自身原因,如对客户信用风险的识别能力和内部管理的操作风险控制能力较弱。在引导金融支持乡村振兴中,相关部门需同向发力,推进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机制,以分担银行贷款风险,提高银行发放贷款的主动性;规范发展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,解决抵押担保不足等问题;加强联合惩戒,从源头解决部分涉农企业主逃废债问题;加强外部监管,提升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等。


  (四)多维度构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生态体系。大力改善农村地区金融生态环境,发挥征信系统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,进一步完善征信数据库,适应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,扩展信用信息采集范围,开展信用评价、信用培植,探索走出一条不同于城市的信用建设之路。在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方面,扎实推进农村金融消费维权工作,畅通金融机构、行业协会、监管部门等金融消费争议解决渠道,完善非诉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,促进金融部门与涉农主体之间互信合作,营造良好金融服务环境。